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158号嘉业国际城03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2361956R。
法定代表人:石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第四工业区第一栋内B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3080K。
法定代表人:邱远员,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赛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贴有“光宇照明”的灯具是由亿和公司所供应,是认定事实错误。赛瑞公司一直秉承契约精神想与亿和公司协商解决灯具质量问题,在更换了18次共860套后无法解决才与案外人另外购买灯具更换灯具,二审法院认为赛瑞公司长达一年多时间才另外购买灯具与常理不符是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更换的灯具仅占案涉合同数量很少部分是认定事实错误,本案高达30.09%的返修率足以使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况且返修后的灯具仍出现问题,已全部拆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瑞公司主张亿和公司在PKZJ-CG20140423-02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赛瑞公司提供的4份《联络函》及《不合格灯具更换记录》,系赛瑞公司单方制作,且无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联络函》已送达至亿和公司。赛瑞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未载明相应电子邮箱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实际真实身份,无法证明系赛瑞公司与亿和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赛瑞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所显示的灯具贴有“光宇照明”的标识,但无法证明公证书所涉及的灯具系亿和公司所供。涉案部分发货单上显示存在返修品,但数量不大、占比较小,且赛瑞公司已实际收取了返修后的货物。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赛瑞公司有关亿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赛瑞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赛瑞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胡晓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