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528号之三
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陈**元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