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92号之五
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2196U。
法定代表人:张在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淮安市清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张码街道办事处张码路****
法定代表人:邱益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先声合
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冻
结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48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王素霞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