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92号之四
申请人: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8003462715611,住所地: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
园区张码街道办事处张码路1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邱益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德熙、晏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2196U,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在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宝,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保全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100万元,现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许致远
人民陪审员 刘艳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