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296号
申请人: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3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657848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院内2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2196U。
法定代表人:张在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伊美置业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