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财保34号

申请人:杭州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988896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龙虎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英,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红凯。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郝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39511.3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限额在2539511.3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