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5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住所地常州市新**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11MA20MMPK3U。
经营者:李龙,男,1993年5月23日,住,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div>
被执行人: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8040396C,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白金超。
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5952G,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武进大道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惠忠。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变更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街道××街××武进区武进大道西路88号(G0100034359)、武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武进西大道88号(G0100128835、G0100128829、G0100128831)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上述不动产在本院他案中经拍卖、变卖,均流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村××武进湖塘镇永胜路15A-3号(G0100069993)、湖塘镇长虹路88号E27幢17号(G0100018969)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有案外人份额及抵押,暂不适宜处置。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0193592.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2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