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凯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恢4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凯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H52Q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K120559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7804039-6。
法定代表人:何才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69078835-9。
法定代表人:何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6967045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成进特种服饰装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681601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恒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为074736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荣恒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成进特种服饰装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荣恒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成进特种服饰装具有限公司均因巨额债务牵涉群案;被执行人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被其他银行设定抵押并因另案巨额债务被法院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另案巨额债务被法院首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荣恒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常州市成进特种服饰装具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因另案巨额债务被法院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因另案巨额债务被法院查封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熊**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