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院长签发: | 核稿: |
局长意见: | 拟稿人: |
()桐执字第号 | 共印份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76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54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