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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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拟稿人:

()桐执字第号

共印份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76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54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