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龙松琴。
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20万元和利息19.2万元及后续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632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章惠仙下落及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22执93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惠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