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小松。
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小松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小松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房租费47725元及水电费2795元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执行费6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小松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22执73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小松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