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桐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
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松与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松起诉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现被告延期交纳租金、水、电费,原告已通知被告7月1日收回房屋。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拖欠的房租款47725元(该期间已付20000元,未付47725元);2、被告立即支付租房期间的水、电费2795元,物业费2241元,能耗费747元,共计57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如下: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及相关约定;2、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物业费明细,证明租赁期间被告应交水电费及物业费数额。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净拿房租,其他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系在合同签署人落款后添加,原告主张系当时与被告协商确定,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条款内容不予认定,证据的其他内容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华光大厦18楼14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租金第一周年40000元,以后每年递增5%,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出租方提供水电,水电费用按承租方实际耗用水、电量计算并由承租方承担,每月交纳一次,当月结清。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共计支付60000元房租,其余租金未付,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8日的水电费也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租房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拖欠的房租费47725元、水电费279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拖欠的房租费47725元、水电费2795元;
二、驳回原告*小松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小松负担75元,被告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