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4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5门牌**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住所地绍兴市***钱陶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因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其无法更换电梯钢丝绳,故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但保留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等其他权利。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00元,均减半收取1650元,由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