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35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洋,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941620189,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8幢。
法定代表人:阮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83111194W,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软件北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7386119E,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当于26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通城南支行,账号:11×××21的银行存款26万元。
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自力
书 记 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