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刚,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洋,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941620189,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8幢。
法定代表人:阮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83111194W,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软件北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7386119E,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宙,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刚与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1324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镇江市丹阳支行银行江苏省南通市城南支行,账号:38xxxxxxxxxx7的银行存款2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华装璜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镇江市丹阳支行银行江苏省南通市城南支行,账号:38xxxxxxxxxxxxx7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自力
书 记 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