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

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111号之一
移送单位: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新钟灵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1204Y。
法定代表人:周隆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街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坎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复兴村。
关于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刘仲会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钟灵街成套住宅一套;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邓安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成套住宅一套;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邓安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成套住宅一套。
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月2月日起至2024年2月日止。
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