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

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111号之二
移送单位: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新钟灵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1204Y。
法定代表人:周隆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街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坎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复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民再5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15179.00元,***、***、**、***支付诉讼费15085.00元,***支付诉讼费4800.00元,执行费42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1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1月29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刘仲会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钟灵街成套住宅一套;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邓安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成套住宅一套;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邓安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成套住宅一套。
4、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支行上的存款10379元及执行费213元。
5、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自行上交诉讼费4800.00元。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强
审判员  冯庆
审判员  胡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