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111号
移送单位: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新钟灵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1204Y。
法定代表人:周隆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街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坎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复兴村。
关于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支行上的存款103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