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恢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钟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1204Y。
法定代表人周隆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街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坎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复兴村。
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民再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0)川1503执恢2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从2020年11月3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1、本案原案于2019年10月30日到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了1、查封被执行人***与邓安平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住房一套;2、查封被执行人***与邓安平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商业服务房一套;3、查封被执行人**与刘仲会共同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钟灵街住房一套;原案于2019年10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与邓睿共同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住房一套;
2.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组织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位于成都的房屋进行了议价。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及**邮寄了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目前被执行人***及**尚未收到。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冯 庆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