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3民初1393号
申请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新钟灵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1204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街村。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石坎村。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复兴村。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高库杜。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8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保函》,承诺对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钟灵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被申请人***(又名***)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凤翔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房屋一套;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房屋一套,以及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下正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在查封上述财产期间,由各被申请人保管、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