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679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锋、谭玉洁,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2022)鄂0103民初6700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67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