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2986号
原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锋、谭玉洁,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鄂0103民初2970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3民初29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