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1946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将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03民初191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03民初19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