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727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主要责任人:***。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百帝苑3栋2单元1层7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现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