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323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4﹞606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申请人***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另案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06民初120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