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1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