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鲁1502执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10000000元。现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证号:(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0285号、(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731号)的查封,并解除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且提供了相应有效担保。经我院审查,符合解封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证号:(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0285号、(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731号)的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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