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委。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信。
被执行人: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