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1民初4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3403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3630101040000000008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3403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为依据)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