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5民初2590号
原告: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5)。
法定代表人:杜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共勉街30号海山观江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尚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9,500元,并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美的中央空调设备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高清演播室的设备采购并进行安装,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8,734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施工人员应安全、文明施工,被告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过程中对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经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告支付三万元预付款,被告依约进场施工。2016年10月29日上午10:10分左右,被告的空调管道安装工曾宪斌在演播室施工时突然坠楼,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1日13:40分死亡。曾宪斌的家属曾满发(曾宪斌父亲)、刘生秀(曾宪斌母亲)、刘丽娜(曾宪斌妻子)多次找被告及原告要求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自述并无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出于社会稳定需要,于2016年11月4日与曾宪斌家属在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原告代为垫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9,500元(前期已支付39,500元,尚需支付620,000元);曾宪斌家属同意将对被告请求赔偿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对被告行使追偿权等。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曾满发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转账人民币620,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该起事故造成的人身及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属于雇员受害赔偿法律性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身体受到伤害,是侵权纠纷,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条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查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不论本案系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汉阳区,故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泽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