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辖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共勉街30号海山观江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尚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5)。
法定代表人:杜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履行中央空调设备施工安装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共勉街30号海山观江楼503号,故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武汉大洋金视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美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苏滨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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