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4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irbus DS Geo SA(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 Rue des Satellites, F-xxxxx, Toulouse, France,法国图卢兹,F-xxxxx,卫星路x号。
法定代表人:PHAM Philippe(菲利普范),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楼中科资源大厦南楼8层。
法定代表人:孙冰,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Airbus DS Geo SA(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琮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