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财保41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培训中心五层A501-A505。
法定代表人:李彦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幢四层A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辉廷。
申请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44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44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