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富达海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初675号
原告:珠海横琴富达海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282。
法定代表人:马铁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之光,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良,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8号C座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彦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良,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富达海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海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道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海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海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富达海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96元,减半收取计26748元,由珠海横琴富达海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占山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史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