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民初650号
原告: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上加龙省图卢兹市卫星路5号(5RuedesSatellites,31400Toulouse,France)。
法定代表人:*******(EricPEREZ),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8号C座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以下简称空客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道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空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道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方道迩公司支付律师费48452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东方道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及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签署《和解和终止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如东方道迩公司未按时支付《和解和终止协议》项下的价款,应按照未支付的款项每年7%的利率向空客公司支付利息,并支付合理的成本费用(包含合理的律师费)。双方因该事产生的诉讼争议已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后东方道迩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终6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法院支持空客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由东方道迩公司承担,现空客公司主张剩余部分律师费,目前2016年度律师费97945元;2017年度律师费288385元;2018年应付律师费68490元。
东方道迩公司辩称,不同意空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和解和终止协议》并未生效;2.空客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律师费与本案的关联性;3.空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金额不一致,且三个年度律师费金额差异较大,不能证明律师费的合理性;4.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提供主要法律服务,其他律师提供辅助性工作,但是***律师从未出庭应诉,均是其他律师代为出庭,因此无从判断东方道迩公司诉求的合理性;5.空客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的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空客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律师费用明细,包括《国际结算贷记通知》《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结汇说明》《法律服务协议》《工作小时记录账单》。证明东方道迩公司应向空客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分别为2016年度97945元;2017年度288385元;2018年度付68490元;
证据二(2017)京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6)京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空客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的认定,空客公司对剩余部分律师费可另行主张。
证据三《和解和终止协议》、《法律服务协议》,证明东方道迩公司与空客公司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中***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合伙人每小时2700元、律师助理每小时1800元。
东方道迩公司对空客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否认关联性的相关证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8月6日,空客公司与东方道迩公司签署《和解和终止协议》,第5条关于违约部分内容为:东方道迩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和/或任何产品订单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或延迟付款,或东方道迩公司未能履行《和解协议》项下义务的,空客公司将具有以下权利:(a)通过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强制立即支付《和解协议》以及所有产品订单规定的全部付款,并且空客公司有权收回全部和解付款及所有产品订单的账款,以及未付款的利息(按7%的年利率计算),并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015年8月28日空客公司与中***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第2条指定律师约定: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并将根据需要由其它律师或者助理提供协助。第3条费用和支付约定:法律服务费每月以小时计费,每小时的费率为:合伙人2700元,律师助理1800元,法律服务费总计达到300000元时,律所将对客户进行告知。在律师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空客公司2016年度向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7945元;2017年度向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88385元;2018年度产生律师费账单68490元。就2017年度律师费用较高的情况,空客公司称与(2017)京民终695号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和调解工作有关,律师服务时间较长。
另查,(2017)京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与(2016)京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均支持了空客公司主张由东方道迩公司承担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剩余部分空客公司可待费用实际支付之后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空客公司系在法兰西共和国进行登记注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因此,本案系涉外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东方道迩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本案空客公司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484520元,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和解和终止协议》约定,本协议除冲突法规则外,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空客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数额问题。《和解和终止协议》第5条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空客公司有权要求东方道迩公司承担合理的成本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本案中,空客公司已经向中***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律师费97945元、2017年度律师费288385元。根据《法律服务协议》及《工作小时记录清单》,上述费用的发生合法有据,东方道尔公司亦认可其真实性,对该两部分律师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空客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律师费68490元,尚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空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律师费386330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支付律师费386330元。
二、驳回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8元,由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承担147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冀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