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0907号
原告: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医药广场综合楼二楼第九十间铺面。
法定代表人:杨秀容,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宋碧云,均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科霸公司)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科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宋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科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合同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日;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3924.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6日签订了《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品牌宝)》,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元整);2019年11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协议,并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由被告扣除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成本费用后,在2020年5月前向原告退还115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退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6日,三亚科霸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了《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品牌宝)》(合同编号:UTC-PPBT-HaiK1805-136),其中约定:广州**公司向三亚科霸公司提供2018版品牌宝产品[服务项目名称包括中国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及涉密系统集成(乙级)],服务费用为120000元,服务有效期为两年。2018年5月30日,三亚科霸公司向广州**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120000元。2019年11月19日,三亚科霸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其中约定: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品牌宝)》(合同编号:UTC-PPBT-HaiK1805-136,下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解除协议: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原合同解除后,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二、三亚科霸公司支付的合同款120000元,双方确认,广州**公司扣除成本费用5000元后,将剩余的款项115000元,分四期退还三亚科霸公司:第一期于2020年1月份退还28750元,第二期于2020年2月退还28750元,第三期于2020年3月退还28750元,第四期于2020年4月退还28750元。双方还约定了三亚科霸公司收款银行账号、协议双方签章确认之日起生效。
三亚科霸公司表示,签订上述《解除合同协议》后,**公司一直未退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三亚科霸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广州**公司和三亚科霸公司签订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品牌宝)》及《解除合同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自觉按约定履行。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广州**公司分期退款的协议,但广州**公司逾期不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三亚科霸公司请求广州**公司支付合同款退款115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无约定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三亚科霸公司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违约金,该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广州**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以合同款退款1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5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退款1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5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5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燕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