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0445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
法定代表人:杨秀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飞、宋碧云,均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申请执行人三亚科霸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因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另外,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0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