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9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创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海南创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24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0987《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海南创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2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燕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