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934号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B北11号楼21层18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6970864C。
法定代表人:吴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播生,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610901040。
被告: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腾祥迈德国际一期第A2幢(A2)1单元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72210678X5。
法定代表人:陈志顺,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