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558号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栋B北11号楼21层18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维飞。
被告贵州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184号2栋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南。
被告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腾祥迈德国际一期第A2幢(A2)1单元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顺。
被告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丁平。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阳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3645.12元、逾期利息69181.96元、违约金94063.50元、起期服务费90000元,共计90223.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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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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