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财保37号
申请人: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观山湖区腾祥.迈德国际一期第A2幢(A2)1单元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678X5。
法定代表人:陈志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二楼整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负责人:张家骐。
申请人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1210420390067327XX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之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夏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