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庆城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兰州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