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2民初1640号
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728号恒兴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远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棘,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棘,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18万元转让款(股权及设备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前均是宁波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宁波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将宁波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54%的股权以及相关的设备产权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共计168万元,同时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2019年9月2日,被告***仅支付了50万元的转让款给原告,尚欠118万元未付。
被告***、***答辩称,股权转让事情认可,被告***只是代持,股权转让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内容一致。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宁波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股权及设备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认为本案转让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118万元,并以11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