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6577号
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728号恒兴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远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棘,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辰星炫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3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辰星炫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