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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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517号
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728号恒兴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1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