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4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728号恒兴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广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