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231号
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7号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774909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