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7505号
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廷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玲娟,女。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