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7号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7749099K。
法定代表人:刘延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黄泽涛,均系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得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6号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5656215G。
法定代表人:林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斌,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吉田县。
关于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得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海仲京字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得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斌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5369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9412.73元;支付律师费3万元;支付仲裁费用15119.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委托被执行人黄斌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吉田县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共人民币59290.86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789元上缴国库后,余下款项58501.8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粤0106执14407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斌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座××房的房产。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到被执行人广州市得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址(即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不在上述地址办公经营,其去向不明,亦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扣划的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向案涉房产的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06执恢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劲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