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3789号
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7号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7749099K。
法定代表人:刘廷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盈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玲娟,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管宇,总经理。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49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判决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应付
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为止,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863.42元(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项目投标保证金损失:自2020-12-11至2021-7-21,共222天,利息:400000*(4.35%*1/360)*222=10730元;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NAS项目损失:自2021-4-7至2021-7-21,共105天,利息:20000*(4.35%*1/360)*105=257.75元;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SUN项目损失:自2021-4-8至2021-7-21,共104天,利息:70000* (4.35%*1/360)*105=879.67元)上述共计490000+11863.42=501863.42元;3.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员工朱自申于2020年10月22日向原告员工张宏平发送了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项目的招标邀请邮件,于2021年2月3日向原告员工刘波发送了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的招标邀请。通过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告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缴纳了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标段的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于2021年2月26日缴纳了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NAS标段一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SUN标段二的投标保证金70000元(大写:染万元整)。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就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项目开展的线上招标、于2021年3月2日就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NAS标段一开展的线上招标、于2021年3月3日就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SUN标段二开展的线上招标,原告参与上述招标项目的竞价后,均未中标。根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因此被告最晚应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原告缴纳的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项目的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应最晚于2021年4月7日退回原告缴纳的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NAS标段一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应最晚于2021年4月8日就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SUN标段二的投标保证金70000元(大写:染万元整)。上述共计4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退款,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其延期退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为《招标文件》是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被告仅是受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收投标保证金,被告在招投标活动中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理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退还49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但对利息的起算时间不认可。因为两份《招标文件》12.5条均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根据该约定,涉案的三个标段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分别为:1.HPC超算中心项目服务器标段,该标段定标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故该标段40万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1月30日。2.宝能汽车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NAS存储标段,该标段定标时间是2021年6月9日,故该标段2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3.宝能汽车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SUN存储标段,该标段的定标时间是2021年6月9日,故该标段7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因为2021年7月9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10月22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PC超算中心项目,招标号:BNQC-IT-2020-0019,内容:招标人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收款账户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3日,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分标段提供:参与标段1(服务器设备)的投标人须提供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参与标段2(Infiniband交换机)的投标人须提供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参与标段3(网络设备)的投标人须提供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参与标段4(存储设备)的投标人须提供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视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021年2月3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招标号:BNQC-IT-2020-0027,内容:招标人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收款账户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截止时间:标段一2021年3月2日,标段二2021年3月3日。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分标段提供:参与标段一的投标人须提供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参与标段二的投标人须提供7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视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二、2020年1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1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2020年11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40万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20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20万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21年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30万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21年2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2万元,用途为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标段一。2021年2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入7万元,用途为存储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项目标段二。
2021年3月25日,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入10万元。2021年4月15日,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入20万元。2021年6月3日,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入30万元。
三、原告提供系统截图,主张HPC超算中心项目的定标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显示原告最终竞价排名第四;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NAS存储标段的定标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显示原告最终竞价排名第四;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SUN存储标段的定标时间为2021年3月3日,显示原告最终竞价排名第四。
被告提供三份《中标通知书》,认为应以发出通知书的时间为定标时间:
(一)2020年12月31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蓝德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宝能汽车有限公司HPC超算中心项目(招标号:BNQC-IT-2020-0019)服务器标段中标单位。
(二)2021年6月9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迈欧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宝能汽车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NAS存储标段(招标号:BNQC-IT-2020-0027)中标单位。
(三)2021年6月9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蓝德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宝能汽车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SUN存储标段(招标号:BNQC-IT-2020-0027)中标单位。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已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尚未返还原告的保证金金额为49万元,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确认。案涉项目的招标人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亦予以确认,两被告为独立的法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互相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责任,仅依据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及返还部分投标保证金就主张其应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应由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关于定标时间的确定,在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认真审查研究,最终决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当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包括以电话、电报或电传等快捷方式。本案中,虽然原告在开标当日已知晓排名,但此时仍未确定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定标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9日。按照约定,从定标时间的第二天开始计算,退款时间应为2021年1月28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7日。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逾期退款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4.35%,未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明确仅主张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经核算,HPC超算中心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为8294.8元,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NAS存储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为33.4元,存储及负载均衡采购项目-SUN存储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为116.8元,利息损失合计844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90000元;
二、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844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8元,保全费302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晓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丽